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非法运输、携带、邮寄禁止性物品以外的货物、物品出入境,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。
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虽属于走私罪,但在本质上也是一种逃税犯罪,只不过它逃避的是关税。
犯罪嫌疑人在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时往往既偷逃了关税,又同时偷逃了增值税、消费税。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定罪,存在着不同意见:第一种意见认为,应当分别认定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和偷税罪,实行数罪并罚。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牵连犯,即在这种情况下,行为人偷逃增值税、消费税的行为与其走私行为形成牵连关系,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。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形成法条竞合,即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行为的过程中,又同时具有偷税性质,实际上是基于一个目的实施的行为,应视为法条竞合。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,对此种情况下法条竞合应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。根据上述,我们认为,对此只能按照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处理。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是法条竞合,但却认为应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,这是不正确的。因为法律已经把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偷逃税款的行为从偷税罪中抽出,单独规定为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这属于特殊法,定罪时只能适用特殊法。
根据《刑法》中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。
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
①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;
②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;
③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④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
①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
②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,按照累计走私货物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。在累计应缴税额时,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、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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